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於本市發生重大災害,致消費者
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執行機關
得經受害消費者或罹難者之法定繼承人同意,協助其向法院對企業經營者
、其負責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責之人之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或協助處理和解
賠償事宜或提供其他必要之法律服務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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