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於訂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下列事項,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一、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及連絡 電話。 二、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