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於訂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下列事項,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一、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及連絡
    電話。
二、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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