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使用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場地辦理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
他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使用及繳交使用費。
公園場地之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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