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98
人,瀏覽人次:
83190062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使用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場地辦理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 他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使用及繳交使用費。 公園場地之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嘉義市文化公園等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