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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申請: 一、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植栽或設施之虞者。 二、活動性質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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