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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公園認養者、委託經營管理者舉辦公 益性、教育性或經本府核准等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由本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街頭藝人收費以二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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