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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以下簡稱申請
    案件),除現有乙種工業區內合法建築物外,其餘申請案件應依本府
    發布實施之「嘉義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開放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
    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詳附
    件一),如因審查都市設計案件需要,本府得收取審查費作為行政作
    業之開支,審查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三、申請案件應先至本府工務處都市計畫科辦理登記掛號後,再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單位詳附表一)核發籌設許可(詳附表二流程圖
    ),如因應檢附資料不齊或超過總量管制面積而退件,申請人不得異
    議。
    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備齊下列文件(以下文件各兩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項目,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詳申
        請書格式)。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五)籌設計畫書(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至少包含相關位置
        圖、都市計畫套繪圖、申請各項目使用之土地面積等)。

四、申請案件以掛號當日為基準(同一日掛號視為同時申請),如因同一
    日掛號案件申請面積超過總量管制時,得以各申請案件面積比例將容
    許額度分配予各申請人,如容許額度小於最小基地面積時,本府得邀
    集申請人協調之,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各類申請案件其核准條件如附表三。

六、行業屬性認定如有疑義,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七、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正式核准後,應副知管制單位(本府工務處
    都市計畫科)予以正式登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撤銷或變更申請
    時,亦應副知管制單位辦理變更登錄事項。

八、本申請案件應於籌設許可核准後六個月內向本府建管單位辦理申請建
    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如因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因素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
    用執照,申請單位可向本府提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以六個月為限,
    申請延期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