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清理一般廢棄物,維護環境衛生,
  推動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達到一般垃圾減量之目的,特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八條暨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巨大垃圾、資源垃圾、非資源垃圾及有害垃圾等一般廢棄
  物之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
    (一)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
    (二)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
    (三)家戶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
    (一)廢紙類。
    (二)廢鋁箔包及廢紙容器。
    (三)廢鐵罐及廢鋁罐(含鐵罐、鋁罐及其它鐵鋁製品)。
    (四)廢玻璃類(含玻璃容器及其它玻璃製品)。
    (五)廢塑膠類(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
          烯、聚苯乙烯等容器及其它塑膠製品)。
    (六)廢乾電池。
    (七)廢輪胎。
    (八)廢鉛蓄電池。
    (九)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公告應回收之資源垃圾。
  三、巨大資源垃圾: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二)廢資訊物品(電腦及其周邊設備或其它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
          棄物)。
    (三)廢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
  四、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或其它符合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五、非資源垃圾:指前四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巨大垃圾經依下列方式處理後,得洽請嘉義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或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清除機構)
  安排時間清除:
  一、巨大垃圾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搬運至地面樓層,並應先予拆毀以
      縮減體積。
  二、自行修剪之樹枝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修剪至適當大小,其長度不得
      超過一百六十公分,寬度不超過三十公分,厚度不超過五公分,圓
      柱形直徑不得超過七公分。
  三、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分裝綑紮妥
      善。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有害垃圾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非資源垃圾應依規定之清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排出及清除,不得任
  意棄置。

  本府轄境內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及托兒所)、團體、社區及民眾所
  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第二條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府所指定之
  時間或方式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交付清除者,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得予拒絕收
  受清除。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告發處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