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妥善處理廢棄物,確保廢棄物處理廠場之營運及提昇環境品質,
對廠場址所在地等地區提供回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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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地里:指廢棄物處理廠場址所在地之湖內里。
二、相鄰里:指與當地里緊鄰且為廢棄物清運車輛集中進出處理廠場主
要道路所在之興安里、光路里及獅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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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之編列、保留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回饋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處理廠場使用事實
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每年當地里新臺幣五百萬
元;另本市垃圾焚化廠周邊溪底地區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相鄰里
每里各六十萬元。
二、回饋金之使用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報計畫
書,報請本府核定辦理。
三、年度賸餘回饋金得依程序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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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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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綠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品質、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維護管理(含育樂活動場所
、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或教育獎助、民俗文化
設施等之改善。
三、有關里民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敬老慈幼等活動。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隨袋徵收費、住(租)戶之基本水、電費
部分補貼。
六、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七、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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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廠場址當地里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前項免徵期限如下:
一、自廢棄物處理廠場啟用月份起開始免徵至封閉後下個月即恢復徵收
。
二、現使用中之廢棄物處埋廠場以通知自來水機構免徵之下個月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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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廠場如因陳情反對等抗拒事件致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本府
得暫停回饋,並俟達成協議回復營運後再行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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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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