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所有條文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嘉義縣各鄉(鎮、市)道路命名及
  門牌編釘,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五十公尺以上跨二鄉(鎮、市)以上或具特殊意義者,經本府
      核准得命名為大道。
  二、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四、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五、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大道或路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其分界應擇取顯明處所劃分之。
  貫跨二鄉(鎮、市)以上主要縣道或鄉(鎮、市)道路寬度未達第一項
  第二款標準,因特殊原因需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命名為路。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亦適用之。

  道路之命名由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
  該鄉(鎮、市)公所擬具三個路名報本府擇一核定。但跨兩鄉(鎮、市
  )以上之道路應互相協調,並由起點戶政事務所辦理。必要時,由本府
  邀集各相關機關、單位於一個月內協商,逾期未決定者,由本府逕為決
  定。
  原有道路名稱,非有特殊必要不得更名,需更名者,除須符合道路命名
  區分原則外,並應經道路兩側設籍住戶之戶長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
  為之。
  前二項道路命名或更名應檢附各相關機關、單位會商紀錄及道路位置略
  圖報本府核定。

  大道、路、街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易記易辨認。
  二、具系統性、規則性、次序性或東、西、南、北等方向性。
  三、紀念對國家、社會、地方有重大貢獻者。
  四、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
  五、具有表揚善良意義。
  六、配合周邊重大建設或縣政推展。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定路、街名。
  房屋出入巷道涉及私有地,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如
  屬既成道路由當地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出具同意函後,始
  可予以道路命名。

  巷(弄)以路、街(巷)門牌號次命名。但須以當地地理、習慣或鄰近
  之史蹟命名者,不在此限。
  巷(弄)之兩端,臨路、街(巷)者,依所臨較寬路、街(巷)之門牌
  號次命名。但長度二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處為界,
  分別以兩端之路、街門牌號次命名。

  道路兩端或分段處,均應豎立具中英文路牌,並標示巷、弄、門牌起訖
  號數。有新增或缺損,由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隨時增補之
  。

  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
  偶制(左單右雙),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點如下: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七、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八、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各路
      、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點為起數。
  九、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
      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路、街,分以東、西或南、北路街者,以分路、
  街之點為起數。

  因自然環境不能以路、街命名者,門牌號以地名順其自然環境方式編釘
  。

  建築物基地橫跨二鄉(鎮、市)以上,其門牌之編釘應相互協調辦理外
  ,以其正門座落面為歸屬原則。
  建築物各有其出入大門者,應依其建築物座落面積最廣處或主要出入口
  編釘。但機關、學校、工廠內之建築物必要時得申請另編釘為之號。
  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
      街、巷)。
  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
      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
      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東南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
      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建築物初次申請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提出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辦理
  ,依其所載之戶數並於其主要結構完成後編釘。
  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不編釘門牌,得核發該門
  牌號碼地下室證明。
  建築物增建、改建變更戶數或分割,申請人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並足供人居住後,始得辦理增編門牌。
  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但房屋確已分隔為左右或前後
  兩間,各立門戶出入者,得查實後編釘門牌。
  路、街兩旁未經建築之空地,應每間隔四至六公尺預留門牌號碼,俟其
  建屋後依順序編補。

  樓房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順序編釘為底層門牌「○號○樓」或
  「○號○樓之○」。其地下層編為「○號地下○層」或「○號地下○層
  之○」。

  違章建築房屋以確有人居住為要件,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
  ,以附字表示之,並不得增編門牌號。

  門牌編釘後,因建築物合法增建、改建或預留門牌號不敷使用時,應編
  於鄰近房屋之支號,以之號表示之。

  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整編:
  一、因道路開闢、更名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實際。
  二、原編門牌號碼順序重複或凌亂。
  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編:
  一、修建房屋正門方向。
  二、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
  三、門牌之號碼尾數為四、四四者,其門牌號得抽空不編,已編釘門牌
      號者,得申請改編。
  第一項第二款之整編,得經道路兩側設籍住戶之戶長二分之一以上書面
  同意後為之。
  戶政事務所應編製村里門牌編釘情形位置圖,並永久保存,隨時將新編
  、改編、整編號碼登錄於各戶戶籍資料全戶動態記事欄內。

  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編,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訂定計畫後報經本府核
  定,門牌整編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對外公告之
  ,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因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持有本府或所屬機關核發之證照須改註者
  ,應免收取費用。
  整編門牌生效後,應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並儘
  速改註戶口名簿、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籍轉檔及通報
  作業。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
  得請領門牌證明或門牌整編證明書,利害關係人亦得為之。
  前項門牌證明書應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統一訂製門牌,
  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門牌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委託專門人員粘貼或釘掛。
  第一項新編或申請改編門牌之釘製應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

  編釘之門牌,住戶負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拆除或掩蓋,門牌應釘
  掛於面向正門右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
  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並負擔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
  之。

  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者,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通
  知依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