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初次申請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提出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辦理
  ,依其所載之戶數並於其主要結構完成後編釘。
  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不編釘門牌,得核發該門
  牌號碼地下室證明。
  建築物增建、改建變更戶數或分割,申請人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並足供人居住後,始得辦理增編門牌。
  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但房屋確已分隔為左右或前後
  兩間,各立門戶出入者,得查實後編釘門牌。
  路、街兩旁未經建築之空地,應每間隔四至六公尺預留門牌號碼,俟其
  建屋後依順序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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