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初次申請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提出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辦理
,依其所載之戶數並於其主要結構完成後編釘。
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不編釘門牌,得核發該門
牌號碼地下室證明。
建築物增建、改建變更戶數或分割,申請人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並足供人居住後,始得辦理增編門牌。
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但房屋確已分隔為左右或前後
兩間,各立門戶出入者,得查實後編釘門牌。
路、街兩旁未經建築之空地,應每間隔四至六公尺預留門牌號碼,俟其
建屋後依順序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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