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整編:
  一、因道路開闢、更名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實際。
  二、原編門牌號碼順序重複或凌亂。
  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編:
  一、修建房屋正門方向。
  二、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
  三、門牌之號碼尾數為四、四四者,其門牌號得抽空不編,已編釘門牌
      號者,得申請改編。
  第一項第二款之整編,得經道路兩側設籍住戶之戶長二分之一以上書面
  同意後為之。
  戶政事務所應編製村里門牌編釘情形位置圖,並永久保存,隨時將新編
  、改編、整編號碼登錄於各戶戶籍資料全戶動態記事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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