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對外公告之
  ,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因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持有本府或所屬機關核發之證照須改註者
  ,應免收取費用。
  整編門牌生效後,應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並儘
  速改註戶口名簿、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籍轉檔及通報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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