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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 得請領門牌證明或門牌整編證明書,利害關係人亦得為之。 前項門牌證明書應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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