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統一訂製門牌,
  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門牌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委託專門人員粘貼或釘掛。
  第一項新編或申請改編門牌之釘製應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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