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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道路兩端或分段處,均應豎立具中英文路牌,並標示巷、弄、門牌起訖 號數。有新增或缺損,由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隨時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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