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
  偶制(左單右雙),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點如下: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七、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八、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各路
      、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點為起數。
  九、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
      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路、街,分以東、西或南、北路街者,以分路、
  街之點為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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