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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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為促進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之實施
    ,加強校內教學與校外活動之聯繫,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之
    經驗,整合學習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安全第一: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
        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達成。
  (二)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之目標,並能將學習內容融入
        校外教學之學習活動中。
  (三)計畫周延: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定具體之實施計畫,並切實執
        行。
  (四)活動自主: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
        規劃之專業考量,應由學校教師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參
        與,共同研討,且不可強迫學生參加,未參與活動之學生,應妥
        善安排相關之學習活動。

三、實施類別: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配合課程需求,帶領學生到校外社
        區所做的教學活動。如社區步道、參觀訪問、戶外寫生…等,以
        半日為原則,實施前教師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參考
        範例如附件一)
  (二)畢業旅行或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畢業旅行以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
          至多一次為原則。
        2.主題性校外教學活動: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
          動為主,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申請,班級數較多之學校
          得分學年分梯次辦理。
        3.實施時間:
          國小低、中年級及幼兒園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
        4.實施時間達二天(含)以上者,行前須先報府備查,並知會駐
          區督學,督學並應掌握學校校外教學行程,如有事故應立即前
          往處理並通報縣長、副縣長、主秘,做好督導與考核工作。

四、實施方式:
  (一)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或其
        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二)以本縣各鄉(鎮、市)為主,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配合課
        程妥適實施校外教學活動。

五、交通工具: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使用交通工具,應依左列各項
    規定:
  (一)租用車輛:
        1.租用車輛應選擇信譽良好、持有營業執照之公司行號,且以最
          近一期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者為限。雙方並應訂定契約,契約
          內容包括租車時間、行程、車資、約定之特殊事項、罰則,並
          應載明租用車輛之車號、公司營業執照及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
          安全設備。(契約參考範例如附件二)
        2.應要求租車公司辦理租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
        3.應要求租車公司提供安全檢核表各項檢查事項,內含車輛、車
          齡、駕駛人駕照、行車執照、最近一期檢驗結果,於活動出發
          前,由校方人員確認並現場檢查安全門能否順利操作、滅火器
          之使用時限、車內有無安裝不妥之設施及易燃物品等,如有不
          符,應拒絕租用,並依契約罰則辦理。
        4.檢查事項依教育部學校辦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交通工具出發前
          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檢查。(如附件三)
        5.應租用車齡五年以下較新之車輛為原則(以出廠日期至租用時
          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
        6.應約定特殊事項,調用其他租車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
          要求之條件。
        7.租車公司應派遣素行良好、身體健康、持有大客車駕照之駕駛
          人員擔任駕駛。駕駛人於活動期間,不可有喝酒、賭博、熬夜
          之情況產生。
  (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須搭乘政府核准經營之交通工具,並應注意
        其他安全之規定。
  (三)搭乘交通工具之人數應遵守交通單位之規定。

六、活動經費運用: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考量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收費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為原則,承辦單位並應詳列經費明
        細表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及採購
        法相關法令辦理,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費用多退少補
        。
  (二)有關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規定應為參加活動之師生及家長投保
        旅遊平安保險,而帶隊教師之保費由教師自行負擔,參與家長之
        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查、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以不超過總費用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四)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
        支應。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以學校為訂定各項契約之主體,並以自
        行規劃辦理為原則,如須委外辦理時,以經政府立案合法旅行社
        為限,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依實際需要採用
        最適當的招、決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須成立評選委
        員會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
        代表。採購作業之相關文件應留存備查。
  (二)活動日期與地點的選擇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
        路程遠近、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並應事先勘
        察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資源等。
  (三)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定實施計畫、編印校外教學學習手冊,
        並親自參與,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討,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
        作。
  (四)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之醫療服務及求
        救管道(電話、地址),如舉辦外縣市之校外教學活動,原則上
        需有護理人員隨行,倘若人數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經驗、知識、
        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五)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行之
        參觀活動,並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擔任領隊處理偶發事件,並
        應專人在校留守負責聯絡事宜。
  (六)領隊、教師或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隨時清點人數,遵
        守既定時間與行程。如臨時發生氣候變化、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
        ,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以確保學童安全,並隨時留意學生
        身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七)活動方式以集體行動為限,如有部分時間自由活動,應以小組為
        單位,嚴禁單獨行動或擅自脫隊。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
        有一名成人專責輔導與照顧,且每班至少有一名應為教師,如為
        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可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
        徵求家長協助擔任。
  (八)注意車輛編組與管理,每車至少派遣一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
        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持,兩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黏貼於明
        顯位置),並集體行動,不得脫隊,各車次必須建立師生名冊及
        緊急連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九)出發前學生上車後,各車領隊應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須注意
        安全門之開啟、逃生動線及滅火器之取得與操作。

八、檢討與改進:
  (一)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
        得。
  (二)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各相關人員應詳細填載教學活動
        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教學活動成果等,以備存查。
  (三)在校外教學活動中表現優良之學生,應公開予以表揚,表現欠佳
        之學生,應酌予檢討並輔導。
  (四)實施校外教學活動認真負責,績效良好之教師及輔導人員,由學
        校酌予獎勵;對於辦理不力、費用收支不明之教師及輔導人員應
        予糾正。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據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
    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