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使用稽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
    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情事,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字第0九一00八五三八三-0號函頒「各機關
    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之受稽核單位為各使用機關。

三、各使用機關每月針對其內部使用者應至少稽核一次。本府地政局(以
    下簡稱本局)每一年針對各使用機關至少應稽核一次。

四、稽核作業說明:
  (一)使用機關稽核作業:
        使用機關之各業務單位其因業務需要須查調地籍資料者,應填寫
        「申請單」(附件一)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才准予使用。各業
        務單位主管則須依規定定期核對使用紀錄是否屬實及確實。
  (二)提供機關稽核作業:
        本局應由局長、副局長、業務課長或承辦人員定期至各使用機關
        稽核。
  (三)作業管制:
        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僅限應用於與地政相關之內部業務,各使用
        機關之查核人員應抽樣查核線上作業情形,詳實填寫抽查紀錄表
        (附件二),層送機關首長核閱,防止資料不當使用。如有異常
        或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查明事實後簽報處理。本局之稽核處理方式
        亦同。各使用機關人員若使用本系統導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
        權益受損,其有違法情事者,依法負民、刑事責任。有關權限撤
        銷依管理規定第四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