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爆竹煙火施放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嘉義縣消防局。

  工業區及其他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
  煙火。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爆炸音類、摔炮類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
  ,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需同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應
  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
  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

  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