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 ,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