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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 ;不能協議分割者,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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