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
  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
  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層報本府(財政處),其異動情形,
  依本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列報。
  前項財產帳、卡、表冊,得以電腦資料處理方式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