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 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 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層報本府(財政處),其異動情形, 依本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列報。 前項財產帳、卡、表冊,得以電腦資料處理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