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 置、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應於 取得後三個月內,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登記及登帳建卡列管。 動產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