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
  置、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應於
  取得後三個月內,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登記及登帳建卡列管。
  動產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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