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管理之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
  分或收益行為。但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繼承承租之情形時,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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