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5
人,瀏覽人次:
82271903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管理之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 分或收益行為。但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繼承承租之情形時,不在 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