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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 ,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受贈財產,如需增加負擔者,不予受 贈。 如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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