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
  ,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受贈財產,如需增加負擔者,不予受
  贈。
  如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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