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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並 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法令辦理。 事業用財產依其事業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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