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管理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要使用或機關裁併、
  撤銷或無需保留使用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有關機關(單
  位)接管;其因機關(單位)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單位)管理。
  前項接管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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