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共或公務須使用其他機關(單位)經管之
  公用財產或需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
  移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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