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共或公務須使用其他機關(單位)經管之 公用財產或需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 移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