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管理機關報請核准撤 銷撥用後予以收回: 一、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二、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