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部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借用機關)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
  務用或公共用,借用非公用財產以一年為限;如係土地,並不得供建築
  使用。
  借用機關應徵得管理機關(單位)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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