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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管理機關 (單位)查驗,經查明屬實後,即行終止借用關係並收回借用物或辦理 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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