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管理機關
  (單位)查驗,經查明屬實後,即行終止借用關係並收回借用物或辦理
  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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