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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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