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如需修繕時,其修繕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不得扣抵租金或要 求出租機關任何補償。 二、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改建,如自行增建、改建者,終止租約時, 應無償交由出租機關接管。 三、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將租賃物保持原狀交還,並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