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縣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
          縣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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