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屬事業機構經營不動產為配合業務、公益、公用需要或增加營收利益 ,在不妨礙使用計畫原則下,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出租。 縣屬事業機構經管之土地認為不宜照前項規定出租時,得專案報請本府 核准以預收租金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建築改良物,其產權歸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