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屬事業機構經營不動產為配合業務、公益、公用需要或增加營收利益
  ,在不妨礙使用計畫原則下,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出租。
  縣屬事業機構經管之土地認為不宜照前項規定出租時,得專案報請本府
  核准以預收租金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建築改良物,其產權歸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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