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以預收租金方式投資興建產權歸縣有之建築改良物及附屬設
  備,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得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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