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處分範圍及權責區分如下: 一、公地放領由地政處辦理。 二、計畫開發土地處分由計畫機關(單位)辦理。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非公 用土地及房屋由財政處辦理。 四、經本府專案核准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出售之房屋、土地,由管理機 關(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