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處分範圍及權責區分如下:
  一、公地放領由地政處辦理。
  二、計畫開發土地處分由計畫機關(單位)辦理。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非公
      用土地及房屋由財政處辦理。
  四、經本府專案核准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出售之房屋、土地,由管理機
      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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