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
  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
  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專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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