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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分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其為變賣者,得 比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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