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非公用建築房地之處分價格辦理專案查估,由本府財政、工務、農
  業、地政及稅捐稽徵等單位組成查估小組,調查估價,並由財政處負責
  召集。
  地價查估後,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工務、農業、地政、主計、稅捐稽徵
  等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審議通過,簽報縣長核定後辦理。
  前開查估及審議人員,對涉及本身、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
  以內姻親之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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