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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應派員實 地勘查,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 登記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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