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應派員實
  地勘查,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
  登記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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