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因故毀損、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應即派員實地詳查毀 損、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 證專案報其上級機關(單位)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 依法辦理消滅登記。 前項建築改良物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滅失者,應依法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