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及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得依法請求賠償。房屋部分
  毀損者,房屋及基地得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照現狀標售;房
  屋全毀者,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承購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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