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屬各級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縣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
  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及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證專案報由其上級機關(單位)依照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報由本府轉請
  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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