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屬各級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縣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 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及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證專案報由其上級機關(單位)依照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報由本府轉請 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