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應報廢拆除者,管理機關(單位)應填具縣有建築 改良物報廢拆除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因 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機關( 單位)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屬前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者,管理機關(單位)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上 級機關(單位)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規定辦理,其殘值比照動產殘值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