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應報廢拆除者,管理機關(單位)應填具縣有建築
  改良物報廢拆除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因
  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機關(
  單位)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屬前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者,管理機關(單位)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上
  級機關(單位)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規定辦理,其殘值比照動產殘值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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