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於年中及年度結束後分別編報下列表冊:
  一、財產增減表
  二、財產量值統計表
  三、財產量值目錄表前項第一款表冊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
      前;第二款及第三款表冊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編送本府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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