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於年中及年度結束後分別編報下列表冊: 一、財產增減表 二、財產量值統計表 三、財產量值目錄表前項第一款表冊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 前;第二款及第三款表冊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編送本府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