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單位)依第十一條及第六十
  四條規定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整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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