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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本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單位)依第十一條及第六十 四條規定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整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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