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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 機關(單位)負擔,如已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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