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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 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 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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