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基地雖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惟基地已達到第三條規定之最小寬度及最
  小深度者,或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之定者,不視為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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