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基地雖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惟基地已達到第三條規定之最小寬度及最 小深度者,或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之定者,不視為畸零地。